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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喀什地区卫生局是行署主管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适应喀什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喀什地区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喀什地区卫生区域规划,协调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逐步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三)组织全地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制定突发疫情和突发事件的控制预案,在行署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和设备,防止和控制疾病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和指导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五)研究、组织和指导城乡卫生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承担职责范围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相关工作,强化医疗质量的管理;负责权限内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管理医学教育、科技研究和学会学术工作,制定全地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教育规范,引进和推广适宜技术和项目,指导适宜技术的普及应用工作;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七)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社会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放射、学校卫生以及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
(八)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负责辖区卫生统计和信息工作。
(九)统筹协调地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地区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十)组织开展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深入纠正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承办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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